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3〕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0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
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11月28日
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地区 试点城市/园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唐山市、承德市
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河南省新乡市、信阳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包头市、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北省襄阳市、十堰市
辽宁省 沈阳市、大连市
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
黑龙江省黑河市、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苏省盐城市、苏州工业园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陕西省榆林市、西咸新区
浙江省 杭州市、湖州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徽省亳州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